刑事律師諮詢|偵查庭流程、不起訴、刑事和解與判刑刑期

刑事律師諮詢|偵查庭流程、不起訴、刑事和解與判刑刑期

首頁/法律專題/刑事/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本頁目錄刑事案件的流程收到傳票怎麼辦構成要件與刑責起訴、不起訴、緩起訴刑事和解判刑與刑期刑事告訴與附帶民事為什麼找我們處理結果實例常見問題相關專題刑事案件怎麼進行?從警詢、偵查庭到起訴與判決刑事案件大致分成偵查與審判兩個階段。偵查由檢察官主導,警察協助調查;檢察官偵查終結後,決定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起訴後才由法院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刑事案件常見流程階段會發生什麼事依據1. 告訴、告發或警方調查被害人提出告訴、第三人告發,或警方主動調查。告訴乃論之罪,要在知悉犯人之時起 6 個月內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237條2. 警詢警察機關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並製作筆錄;可以委任律師在場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第27條、第245條3. 偵查庭地檢署用「傳票」傳喚,檢察官訊問被告、告訴人或證人並調查證據;訊問被告全程連續錄音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95條、第100條之14. 偵查終結起訴、不起訴、緩起訴,或聲請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251條至第253條之1、第449條5. 法院審判準備程序、調查證據、辯論;可以和解,符合條件也可以協商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455條之26. 判決與上訴有罪(量刑、易科罰金、緩刑)或無罪;上訴期間為 20 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法第41條、第57條、第74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349條各階段需要的時間,會依案件複雜程度、證據多寡,以及地檢署、法院的排程而不同。

偵查不公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檢察官、警察、辯護人等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或揭露(同條第5項)。收到傳票怎麼辦?警詢、偵查庭流程與您的權利警察機關通知到場,用的是通知書;地檢署或法院傳喚,用的是傳票。傳票會記載案由,應到之日、時、處所,以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2項)。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同法第75條);經警察機關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警察也可以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同法第71條之1第1項)。

收到通知書或傳票,先確認三件事:自己是以被告(犯罪嫌疑人)還是證人身分被傳、案由是什麼、指定的時間能不能到。確實無法到場時,應事先向承辦單位說明理由、請求改期,是否准許由承辦的檢察官或法官決定。

偵查庭流程:從確認身分到確認筆錄確認身分:核對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等資料,確定到庭的是本人。權利告知:檢察官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訊問與說明:檢察官就案情提問,被告可以說明並提出證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同法第100條之1第1項)。詢問其他人:必要時,檢察官會請告訴人、證人到庭說明。確認筆錄:筆錄應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以記載有無錯誤;在場的辯護人得協助閱覽,並得對記載有無錯誤表示意見(同法第41條第2項)。請求增、刪、變更的陳述,應附記於筆錄(同條第3項)。訊問後:多數情形是回家等候偵查結果;檢察官也可能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會向法院聲請羈押(同法第228條第4項)。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開庭前可以準備的事整理時間軸:事情發生的經過、日期、地點與在場的人。保存對自己有利的資料:對話紀錄、轉帳紀錄、收據、照片,以及可以作證的人。先想清楚要說明的重點;不確定的事,就說不確定,不要猜測。委任律師陪同。辯護人得於訊問時在場,並得筆記及陳述意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常見的不利做法沒看清楚筆錄就簽名。筆錄會成為證據,簽名前要逐句確認。為了早點結束,承認自己不確定的事實。私下和證人或共同被告「對說法」。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是法院羈押的事由之一(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刪除對話、丟棄或修改證物,可能被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同款)。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能被拘提。收到傳票,不確定該怎麼說明?開庭前先讓律師了解案情,比較能掌握說明的重點與要準備的證據。

LINE 24小時線上快速回覆預約律師會不會成立犯罪?構成要件、故意與過失判斷一個行為會不會成立犯罪,大致依序看三件事:(一)是否符合法條規定的構成要件,例如侵占罪要「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刑法第335條第1項);(二)有沒有阻卻違法的事由,例如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刑法第23條本文);(三)行為人有沒有責任。任何一個環節不成立,就不會成立該罪。

刑法以處罰故意為原則: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刑法第12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刑法第13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刑法第14條同樣造成他人受傷,傷害罪與過失傷害罪的法定刑差距很大(見下表),行為人是故意還是過失,常常就是案件的爭點。另外,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常見罪名的法定刑罪名法定刑條文傷害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77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84條侵占罪(常寫作「侵佔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刑法第335條業務侵占罪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6條第2項恐嚇危害安全罪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5條誣告罪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69條第1項法定刑是法律規定的刑罰範圍;實際判多少,由法院在範圍內依個案情節決定(見「判刑與刑期」)。

刑事案件的處理方式會因罪名而不同。常見的幾種罪名另有專頁,分別整理構成要件、刑責與處理流程:傷害案件(含過失傷害)、竊盜案件、偽造文書,以及詐騙案件、毒品案件,可以依自己的情況先看對應的頁面。

檢察官怎麼決定:起訴、不起訴與緩起訴偵查終結時,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不符合時,依法作成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被告在偵查中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的案件,檢察官也可以聲請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同法第449條第1項)。

偵查終結的幾種結果結果條件效果與依據起訴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案件移由法院審判(第251條)不起訴(應不起訴)例如犯罪嫌疑不足、行為不罰、時效已完成、告訴乃論之罪已撤回告訴或已逾告訴期間等十款情形處分確定後,非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等法定情形,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第252條、第260條)不起訴(職權不起訴)第376條第1項所列案件(例如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第253條緩起訴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緩起訴期間,並得命被告道歉、賠償、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提供義務勞務或完成戒癮治療等(第253條之1、第253條之2)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被告在偵查中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不經通常審判程序;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第449條)表中條號,未註明法律名稱者為刑事訴訟法。

緩起訴期間內,被告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違背應遵守、履行的事項等,檢察官得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

告訴人不服不起訴:再議與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253條、第253條之1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再議被駁回的告訴人,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同法第258條之1第1項)。

偵查中是整理證據、向檢察官說明的重要階段。想了解案件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的空間,歡迎先讓律師團隊了解狀況。

LINE 24小時線上快速回覆預約律師刑事和解: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的差別刑事和解,通常是指被告與被害人就賠償金額、道歉等事項達成協議。和解在刑事程序上發生什麼效果,關鍵在於這個罪是不是告訴乃論。

和解在刑事程序上的效果告訴乃論之罪非告訴乃論之罪例子傷害罪(刑法第277條第1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之者除外)、過失傷害罪(第284條),依刑法第287條須告訴乃論;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罪,依刑法第314條須告訴乃論例如恐嚇危害安全罪、誣告罪、偽造文書罪撤回告訴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被害人可以表達不再追究的意思,但是否起訴、是否有罪,仍由檢察官、法院依證據認定程序結果偵查中撤回:應為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審判中撤回: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同法第303條第3款)仍可能被起訴、判刑;和解與賠償屬於量刑時審酌的「犯罪後之態度」(刑法第57條第10款)常見用途案件因撤回告訴而結束爭取緩起訴、簡易判決或緩刑;賠償也可以作為緩起訴或緩刑的條件(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刑法第74條第2項)檢察官於偵查中得將案件移付調解,或依被告及被害人之聲請,交由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刑事訴訟法第248條之2第1項)。起訴後,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外,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與被告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同法第455條之2第1項)。

和解書建議寫清楚:賠償金額與付款方式、告訴乃論案件是否撤回告訴、被害人是否同意向檢察官或法院表達從輕量刑或給予緩刑的意見,以及未依約付款時怎麼處理。簽署前先請律師看過,避免和解內容與刑事程序的效果、期限不一致。和解談不談、怎麼談、金額怎麼抓,會影響刑事程序的走向。開始協商前,歡迎先和律師討論。

LINE 24小時線上快速回覆預約律師會判多重?判刑、刑期、易科罰金與緩刑法條寫的是法定刑,也就是刑罰的範圍;實際判多少,由法院在範圍內決定。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罪後之態度等十款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此外,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條本文)。

刑罰的種類(刑法第33條)主刑範圍死刑、無期徒刑依各罪條文規定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刑法第41條第1項)。依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同條第2項)。

易科罰金金額試算宣告刑折算標準金額拘役 30 日每日 1,000 元至 3,000 元3 萬元至 9 萬元拘役 50 日每日 1,000 元至 3,000 元5 萬元至 15 萬元折算標準由法院於判決中諭知。

緩刑的條件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刑法第74條第1項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提供義務勞務等(刑法第74條第2項)。是否已經和解並依約賠償,是法院審酌是否宣告緩刑時常見的考量之一。

想知道案件大概會落在什麼刑度、有沒有易科罰金或緩刑的空間,歡迎先讓律師了解案情後再說明。

LINE 24小時線上快速回覆預約律師被害人怎麼追究與求償:刑事告訴、自訴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可以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犯罪之被害人也可以提起自訴,直接向法院起訴,但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同法第319條第1項、第2項)。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同法第488條)。刑事庭認為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裁定移送民事庭的案件,免納裁判費(同法第504條第1項、第2項)。

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可以同時進行,但各有期限與舉證方式。提告前先整理損害的證據(單據、診斷證明、對話紀錄),並確認告訴期間是否即將屆滿。為什麼找法律熊貓律師團隊處理刑事案件律師了解案情後才給建議:要不要說明、怎麼說明、要不要和解,以及審判中要聲請調查哪些證據,說明每個選項的利弊與風險,由您自己決定。警詢、偵查庭可以陪同:辯護人得於訊問時在場,並得筆記及陳述意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線上初步諮詢,時間彈性:平日早上 7 點到凌晨 3 點、週六日早上 9 點到午夜都可以線上諮詢;緊急狀況可撥打 24 小時專線 02-449-8591。台北、桃園、台中、高雄都有據點:想和台北刑事律師或桃園、台中、高雄的律師當面討論,都可以就近預約。保密處理: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與律師倫理規範保密,只蒐集提供諮詢所必要的資料,不提供給第三人。處理結果實例(文件已去識別化)以下是律師團隊承辦案件的法院文件或處分書影像,包含不同類型的案件,當事人姓名、案號等可識別資訊均已遮蔽。

每個案件的事實與證據都不同,過去的處理結果,不代表您的案件會有相同的結果。涉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不起訴處分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不起訴處分

被控持有純質淨重超過法定門檻的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後經持搜索票到住處搜索查獲。處分書援引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積極證據不足即應為有利被告認定的原則。網路賣場涉販賣大麻|不起訴處分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不起訴處分

被控在網路購物網站開設賣場,將大麻與花草植物混合後,以隨商品限量贈送的方式寄給買家,涉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認應為不起訴處分。提供帳戶涉加重詐欺|無罪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無罪判決

檢察官以加重詐欺等罪起訴,指被告等人依生活經驗知悉,任意提供金融帳戶或代為轉匯款項,帳戶極易遭詐騙集團利用;法院判決被告均無罪。交出網銀帳密涉幫助詐欺、洗錢|不起訴處分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不起訴處分

被控透過通訊軟體把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給詐欺集團成員,涉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處分書記載被告稱因車禍急需用錢,看到貸款廣告,對方自稱銀行人員,說帳戶金流不夠、無法貸那麼多錢,表示要幫忙。刑事案件常見問題Q1收到地檢署傳票,一定要去嗎?不去會怎樣?應依傳票指定的時間到場。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刑事訴訟法第75條);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同法第178條第1項)。確實無法到場時,應事先向承辦單位說明理由、請求改期。Q2以證人身分被傳,也需要請律師嗎?證人有到場作證的義務。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一定親屬等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刑事訴訟法第181條)。如果案情可能牽涉到自己,身分也可能從證人變成被告,開庭前先和律師討論比較妥當。Q3偵查庭可以保持沉默嗎?可以。訊問被告時,檢察官應先告知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2款)。不過,適時說明對自己有利的事實、請求調查有利的證據,也可能影響偵查結果;要不要說、說到什麼程度,可以先和律師討論。Q4律師可以陪同做筆錄、開偵查庭嗎?可以。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項)。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時在場,並得筆記及陳述意見(同法第245條第2項);偵查中訊問被告時,除情形急迫者外,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同條第6項)。Q5不起訴和緩起訴有什麼不同?不起訴是檢察官決定不追訴,例如犯罪嫌疑不足(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或輕微案件參酌刑法第57條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同法第253條)。緩起訴則是先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緩起訴期間,期間內可能要履行道歉、賠償、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等事項;違背應遵守或履行的事項等情形,檢察官得撤銷緩起訴,繼續偵查或起訴(同法第253條之1至第253條之3)。Q6和解之後,案子就結束了嗎?要看是不是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偵查中應為不起訴處分,審判中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52條第5款、第303條第3款)。非告訴乃論之罪,和解不會讓案件自動結束,但和解與賠償屬於刑法第57條第10款「犯罪後之態度」,是量刑、緩起訴或緩刑時的審酌因素。Q7刑事和解的金額怎麼決定?法律沒有固定的計算公式。通常以實際損害為基礎,例如醫療費用、財物損失、工作收入的損失,再考量精神上的損害、案件情節與雙方的資力協商。金額談定後,付款方式與期限也要寫進和解書。Q8判六個月以下,一定可以易科罰金嗎?不一定。易科罰金的條件是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而且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刑法第41條第1項)。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但不符易科罰金規定者,得易服社會勞動(同條第3項),仍有一定的例外(同條第4項)。Q9什麼情況可以緩刑?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且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法院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時,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刑法第74條第1項)。Q10侵佔罪(侵占罪)會判多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5條第1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之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6條第2項)。實際刑度依個案情節,以及是否返還、賠償等犯罪後之態度而定。Q11被恐嚇可以提告嗎?恐嚇罪怎麼判?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5條)。這個罪不是告訴乃論,可以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報案、提出告訴。對話、訊息、錄音等恐嚇內容,要先保存下來。Q12被人誣告,可以反告嗎?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69條第1項)。不過,對方提告後案件不起訴,不等於對方就成立誣告;是否成立,還要看對方是否明知所申告的事實不實而故意虛構。要不要反告,建議先讓律師評估證據。相關專題24 小時陪偵警詢、偵查庭的律師陪同毒品案件持有、施用、販賣毒品的刑責與程序詐騙案件警示帳戶、人頭帳戶與洗錢防制法公然侮辱與妨害名譽侮辱、誹謗的告訴與和解作者: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團隊 本版日期:2026-09-29 最後查核:2026-09-29

法條依據:刑事訴訟法(2026-05-13 修正);中華民國刑法(2026-07-22 修正);條文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本頁內容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是針對個案的法律意見;每個案件的結果取決於具體事實、證據與法院的判斷,律師不會也不能對結果作任何承諾。線上諮詢不當然成立律師委任關係,需委任時會另行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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