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时期,劳役地租,为何会成为领主阶级获取最大利益的途径?

中世纪时期,劳役地租,为何会成为领主阶级获取最大利益的途径?

亨莱爵士告诚他的儿子,挑选一个管家或雇工时,要“选择那些诚实精明而且是懂得养畜和耕作的人。”“庄头应该是教区全体居民一致选出且一致认为是他们中间最好的庄稼人和最老实的人。”

领主为自己留用的自营地无疑也是庄园里相对比较肥沃的地区。虽然没有史料直接证明该观点,但可以用其它史料来旁证。

13 世的农书《农耕》写道,领认为种子正常产出率为:小麦为1比5,大麦为1比8,燕麦为1比4,黑麦为1比7。

而当时英格兰绝大部分地区种子平均产出率:小麦、黑麦为 1比 3.2 至 4.6之间,大麦为1比3.3至3.8之间,燕麦为1比2.4至2.6之间。

领主对种子平均产出率的估计,是基于自营地的,比全国绝大部分地区种子平均产出率要高30%一50%。

这从一个侧面反映自营地比其它耕地肥沃,因为中世纪在没有自然灾害的年份,耕地的肥沃程度是农作物产量提高的主要因素。

许多庄园的领主还拥有肥料垄断权,使庄园的羊群轮流在自营地过夜,以便积蓄粪肥;他也有经济实力挖取和运输泥炭肥料。

所以自营地比农奴份地的生产条件好地多,在不出现自然灾害的情况下,自营地的亩产出比农奴份地要高。

1209-1349 年间温彻斯特主教地产上,自营地的小麦平均亩产量为9.6 蒲式耳,大麦为15.3蒲式耳,燕麦为10.7蒲式耳。

1250-1349年间英格兰境内(除西部几个郡)的小麦平均亩产量为6.2蒲式耳,大麦为 9.8蒲式耳,燕麦为7.3蒲式耳。

虽然领主自营地亩产量比农奴份地高多少,是因地区而异,但是自营地亩产毕竟比农奴份地高。

事实上,中世纪西欧自然灾害也频繁,当时领主预防虫害的措施有:在各庄园之间交换种子,把自营地分成小块种植,扩大庄园种植面积,实行轮作。

这些措施实施的基础在于拥有大量土地,而农奴份地有限,使得他们不能有效地预防虫害,因而农作物产量必然受到影响。

总之,自营地和农奴份地之间不同的生产环境表明,相同的劳动力投入量在自营地上的产出高于农奴份地。

假如领主不亲自经营自营地,把它交给农奴耕种,该自营地与农奴份地产出共为 100,根据产品平分原则,领主和农奴所得各为 50。

在领主亲自经营自营地,要求农奴提供劳役的情况下,姑且认为自营地和农奴份地产出仍然为 100,由于自营地肥沃、高产,其产出量肯定大于50,即农奴份地产出小于 50,所以领主获得的是大于 50 的所得。

如果再考虑管理因素,领主自营地的产出会更高,因为自营地的实际管理是由经验丰富的农夫负责,比农奴对耕地的管理水平相对高一些,这也必然有利于自营地产量的提高,这时自营地和农奴份地的总产量会超过100,而农奴份地的产出不变,因此自营地的产出会更多。这样领主阶级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

领主要求自营地上的劳动效率是按农奴在自己份地上最高的效率来计算。农奴对自己的份地总是精耕细作,劳动效率也高。

由于自营地产出全部归领主,所以农奴在自营地上劳动一般不是很积极,正因为如此,领主总抱怨农奴劳动没效率。

亨莱爵士告诫他的儿子:“在进行第一遍翻耕和第二遍以使土地休闲以及在进行播种等开始的时候,让管家和听差或庄头始终与耕地人在一起,监督他们耕好地,不留死角,在一天休工时,弄清楚他们耕了多少地。以后他们每天便都应该耕好这么多地。”

在劳役开始时,农奴在领主管家的监督下被迫进行超强度高效率的劳动,而此效率成为以后劳动效率的最低标准。

事实上,农奴效率在一开始就已经达到最大的极限了,此后劳动效率的提高将会消耗更大的体力和脑力,所以在管家监督下的劳役地租,能够最大限度地榨取农奴的劳动能力。

劳役地租是与农奴制的人身依附相联系的,农奴束缚在土地上形成了劳力的储备库,领主一旦需要劳动力可以随时调用,当然要在习惯允许的范围内,这样避免了雇工劳动的不确定性。

雇工主要由庄园里的只有少量土地的茅舍农充当,他们在人身上是自由人,对领主的人身附关系并不很强,在挑选雇主时只看重工资的高低,在农忙季节雇工成了抢手货,雇主会争相用高工资吸引雇工。

在劳役地租制下,农忙季节领主不用操心人手问题,按惯例只要领主召唤,庄园农奴会自动提供布恩工,并且比工花费要低。

埃塞克斯郡一个庄园的农奴户,将每个秋天的工作日折算为 1 便,每个天的工作日折算为0.5便士,但领主另外雇工时每个工作日的工资为 3.5 便。

一般认为工比劳役制下农奴更有效率,但是不宜过分强调,其实雇工本来也就是庄园里的茅舍农,与其他的农奴一样是农夫,生产技能未必就比农奴高,中世纪农业生产主要还是简单的体力劳动,农业生产方式主要还是遵循祖辈例。

13世纪大庄园里保留大量劳役地租,原因就在于大庄园有更多的地分配给农奴,而领主控制大量固定的劳动人手,比使用雇工更有利可图。

英格兰低地农业区土壤粘稠,需要有效的犁具和强大的挽力。12世纪上古发明的重犁在英格兰得到较为普遍的应用,重犁需要强大的畜力牵引,一般要有8头公牛组成的型队方可工作,有的情况下也由 6 头公组成队,但无论如何,作为挽力的公牛成为重犁耕作的必要组成部分。

但整个中世纪英格兰挽力普遍不足,不仅农奴,甚至有些领主也是如此。达比认为,重犁犁队多用于英格兰的东部中部地区,1086 年那每平英超过35支队,而其某些地方每平方英尚不足1支队米等为,在《末审书》时代,自己拥有8头以上公牛的农奴极少,20%的农奴拥有4-8 头,近半的农奴只有2-4头,28%的农奴不足2头。

不少农奴因为困而买不起畜,如在萨福克郡,1283家庭动产的价值在68下动产税,而这钱在当时仅够买一头公牛。

在中世纪盛期,几乎所有英格兰的调查都表明,基本上没有农奴家庭具备 4头或马组成的队13后的现更加严重,因为人口增加和开荒拓殖,造成牧场面积缩小,影响牲料供应。

如果必须以 8 头牛组成犁队,那么当时的绝大多数农奴无力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农业生产活动,他们被迫彼此合作利用各自的。此外,领的力也不是都很充足。

波斯坦指出,在完全依靠农奴劳役而不使用雇佣劳动的庄园中,自营地使用的耕犁甚至种子都由农奴提供。

可以想象那里的挽力很可能全部,或者至少部分也是农奴带来的。由此可见大量的农奴,甚至是具有完全份地的相当富裕的农奴,都不足以独立组成一支单独的犁队。

1293 年延郡的利普顿庄园卷档记录:拥有儿维尔格特土地的约翰·威廉的儿子没有自己的耕畜,在庄园法庭上他发普要借别人的耕畜来完成自营地耕作。为完成自营地劳役农奴必须合作共耕。

罗吉尔·哈代领有 15 英地 为完成自营地作,他和他三个同伴组成有八头牲畜的犁队。个体农奴耕畜不足,不能组成独立的犁耕队,是小农生产能力低下的表现。

在劳役地租制下,农奴要在自营地上接受领主管家统一的劳动安排,农奴分散的劳动能力被强制性的集中起来,有限的生产要素得到了整合,发挥了最大的效能。

在自营地服劳役时,为了克服挽力不足,农奴个体之间把各自有限的牲畜集中起来组成犁耕队。

在生产力相对落后的情况下,联合起来的农奴群体的总生产能力要大于个体农奴生产能力之和,正因为如此,劳役地租相对于其它两种地租形态,在生产比较滞后的英格兰中世纪早期和中期,能够为领主阶级带来最有效的和最大化的利益。

需要强调的是此种情况主要适用需要密集性劳动的农耕地区,而畜牧地区的畜牧业并不需要过多的劳动人手,大量集中的劳动力不能为领主阶级带来利益,所以英格兰东南部农耕地区劳役地租的比例比西北部育牧区高。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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